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
排放标准与排气筒高度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演变
自1974年起,***开始实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其中规定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等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化的开始。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在逐步升级。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目的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14762-2002)的发布和实施,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我国的大气环境。这一标准不仅对排放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规定,还对排放的排气筒高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3.排气筒高度的确定
排气筒高度是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确定排气筒高度时,需要按照具体的标准要求进行。例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31572-2015)中规定,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16297-1996)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电镀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21900-2008)对镀锌废气、基准排气量18.6m3/m2(镀件镀层)等进行了规定。在实际制定标准时,不同的污染物采用不同的变通技术处理。
5.无组织排放的监督
由于无组织排放十分复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无组织排放监督方面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各地环保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加强对排放源的监管,确保排放源达标排放;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排放物进行实时监测;
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6.各类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
各类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具体要求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9078-1996)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16297-1996)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对排放口设置、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排气筒高度的要求对于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标准,共同改善我国的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