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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2025-03-10 19:53:31 投资攻略

行政案件管辖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关注的焦点。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小编将对此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管辖范围

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

2.管辖原则

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

2.1一审法院管辖权

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二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2特别管辖权

特别管辖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例如,涉及***安全、外交、国防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3独占管辖权

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一法院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具有独占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例如,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4协商管辖权

协商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确定由某一法院管辖。

3.管辖权异议

在民诉过程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以下情况属于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2)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适宜;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管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管辖权争议。

4.移送管辖

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

5.管辖与行政管理区域的关系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进一步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行政案件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2)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3)有利于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执行该规定,确保行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