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复议决定的作出
1.复议改变的诉讼对象
复议改变单独告,告的是复议机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会作出变更决定。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2.复议维持的共同告与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共同告,以原行政机关的层级确定法院管辖级别。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则维持原决定。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可能成为被告。法院的管辖级别则根据原行政机关的层级来确定。
3.复议不作为的择一告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在特定情况下,如专利复审***会复议前置、价格违法处罚会议前置、对工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复议前,当事人只能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行为本身。
4.申请行政许可与不服其他决定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原决定的合法性。
6.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原决定的合法性。
7.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的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原决定的合法性。
8.提高行政复议知晓度和参与度
通过普及宣传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知晓度、参与度,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使命感、责任感。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9.复议机关的审查与决定权
复议机关既能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在复议决定权方面,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行政行为。
10.行政执法决定的公开与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11.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更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且案件相对简单,作为确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标准。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12.行政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变更、解除协议的法规范依据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情况,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