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业务流程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为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我国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旨在明确转融通业务的定义、流程及监管措施,以下将详细解析相关内容。
1.转融通业务定义及流程
1.1转融通业务定义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为。通俗来说,转融通是券商、投资者、证券金融公司三者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1.2转融通业务流程
-出借方:证券金融公司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将自有资金或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
借入方:证券公司从出借方获得资金或证券,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还款方:证券公司在使用资金或证券后,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给出借方。2.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
2.1公募基金参与方式
公募基金将自己手头上的股票通过证金公司向券商进行出借,出借到期后,借入方对公募基金进行还券的行为称之为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
3.证券出借业务流程
3.1出借平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时,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十大股东、十大流通股东,都要说明报告期初、期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的数量和比例。
4.监管措施与风险防范
4.1明确减持规则
-明确离婚、控股股东解散等情形的减持规则。
明确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的减持规则。
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4.2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方等各方进行信息披露。***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积极配合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促进金融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为转融通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以上详细解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转融通业务的相关知识,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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